2022-01-18 19:45:48 濮阳人事考试网 //puyang.huatu.com/ 文章来源:濮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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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岗位概述
2018 年 3 月, 中央印发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 部队序列, 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 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 制, 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充 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各省最高消防机关为厅消防局 (厅/ 处), 也 称 XX 省消防总队、 XX 省消防局。 市级消防机关为 XX 市消防救援分局, 也称 XX 市 消防救援支队。 支队下属消防大队。 消防大队下属各中队, 以街道名称命名, 比如广场中队、 高新区中队等。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 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 在全社会成员的关 心、 重视、 支持、 参与下才能搞好。 消防工作具有社会性, 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 产生活的一切领域之中, 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 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 业, 乃至千家万户, 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 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 对生产一时失神、 失控、 失误, 就有可能酿成火灾, 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 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 尽管致灾原因复杂, 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 事一时之误, 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 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才能 控制、 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二、 基本任务
(1) 控制、 消除发生火灾、 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 限制、 消除火灾、 爆炸蔓延、 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 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 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 彻底查清火灾、 爆炸原因, 做到 “三不放过”。 即原因不明不放过, 事故责任 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 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 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参与 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 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负 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 战术研究, 组织指导执勤备战、 训练演练 等工作。 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 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 保障工作。 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 建设与调度 指挥。 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 完成应急管理部 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四、 工作内容
1 防火监督管理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 《消防法》 的规定, 新建、 改建、 扩建、 建 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竣工时, 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 按照 《消防法》 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进行监督抽查。 此外,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 取费用。 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依法 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中国 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对消防车、 火灾报警设备、 消防 水带、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 4 类 12 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制度; 对防火 门、 灭火器等 9 类 53 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 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具体承担强制性品认证、 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 作, 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 即: 国家固定灭火系 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经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灭火和抢险救援
按照 《消防法》 的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 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06 年 5 月, 国务院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要求 “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进一步明确了 “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 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 道路交通事故、 地震、 建筑坍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空难、 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 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 气象、 地质灾害、 森林、 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矿山、 水上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 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法》 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还发布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 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客观、 公正、 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 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专家组, 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 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 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 技术规范和标准; 收集、 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 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 培训等。
火灾统计。 按照火灾分类标准, 我国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 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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