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18:23:33 濮阳人事考试网 //puyang.huatu.com/ 文章来源:濮阳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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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南阳考区将于2020年7月25-26日举行。现将南阳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 科目 | 时间 |
7月25日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09:00—11:00 |
申 论 | 14:00—16:30 | |
7月26日 | 公安专业科目 | 09:00—11:00 |
二、考点安排
考点序号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使用考场数 | 隔离考场数 | 考生类别 |
01 |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160号 | 30 | 1 | 县级以上 |
02 | 南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399号 | 36 | 2 | 县级以上 |
03 | 南阳市第一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1366号 | 54 | 2 | 县级以上 |
04 | 南阳市第二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142号 | 58 | 2 | 县级以上 |
05 | 南阳市第五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兴隆路552号 | 53 | 2 | 县级以上 |
06 | 南阳市第十四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永安路53号 | 26 | 1 | 县级以上 |
07 | 南阳市卧龙实验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1196号 | 30 | 1 | 县级以上 |
08 | 南阳市第十二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1113号 | 27 | 1 | 县级以上 |
09 | 南阳市八中附属中学 |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1238号 | 28 | 1 | 县级以上 |
10 | 南阳市第八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南路681号 | 60 | 2 | 县级以上 |
11 | 南阳市第一完全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1300号 | 60 | 2 | 县级以上 |
12 | 南阳市第二十一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西路与车站路交叉口 | 53 | 2 | 县级以上 |
13 |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河南省南阳市杜诗路1666号 | 49 | 2 | 县级以上 |
14 | 南阳市实验中学 | 河南省南阳市进贤街36号 | 29 | 1 | 县级以上 |
15 | 南阳市第四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联合街501号 | 24 | 1 | 县级以上 |
16 | 南阳师范学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 50 | 2 | 县级以上 |
17 | 南阳市第九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535号 | 30 | 1 | 乡镇机关 |
18 |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信臣中路658号 | 46 | 2 | 乡镇机关 |
19 | 南阳市第九小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112号 | 38 | 2 | 乡镇机关 |
20 | 南阳市第四小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275号 | 30 | 1 | 乡镇机关 |
21 | 南阳市第十二小学校(河南校区) | 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农行西巷8号 | 23 | 1 | 乡镇机关 |
22 |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北校区) |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 30 | 1 | 乡镇机关 |
23 | 河南省南阳市第三中学 (1天半) |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419号 | 35 | 2 | 公安专业 |
24 | 南阳市第二十五小学校 (1天半) |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 | 29 | 1 | 公安专业 |
三、考点具体位置(地图链接)
https://j.map.baidu.com/96/xuC
四、考试有关规定
1、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3、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告知暨承诺书
4、考场规则
五、重点事项提醒
1、严格落实《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要求,特别是提前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进入考点时自觉服从管理,主动出示准考证和健康码信息,接受体温测量,配合做好防疫工作。考试期间如身体出现异常,请及时告知监考人员。
2、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安排好食宿出行。考生自带车辆不能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以免拥堵。
3、每场次考试前至少提前1.5个小时到达考点。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等考点入口处距离考场较远,部分考点设置考场较多,考生应留足入场时间,有序进入考点,确保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4、按照考试安排做好其它应试准备,以免贻误考试。
联系电话:
考务咨询: 0377-61691179
技术支持服务:0377-61691185
15093048038 (正常上班时间)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要)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 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1.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笔试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得进入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考生签字确认作为退费依据,并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有境外活动史、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笔试当天提供7天内(7月18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笔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笔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笔试资格处理。
6.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笔试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座位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7.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护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8.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签署《河南省2020 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考前14天内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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